在政府采购领域,评标方法的选择始终是影响采购效率与公平的核心议题。近日,某财政部门对 S 中学空调采购项目的整改通知引发行业热议:当技术标准统一的通用货物采购仍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折射出的不仅是操作规范的执行偏差,更是长期以来围绕评标方法的认知分歧与实践困境。
S 中学空调采购项目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适用理解。作为市场标准化程度极高的产品,空调的功率、能效等技术指标已形成国家强制标准,本应毫无争议地适用最低评标价法。但采购人却选择综合评分法,其深层顾虑颇具代表性:担心低价中标导致 “劣币驱逐良币”,或供应商因成本测算失误放弃履约。这种担忧在 “作业本采购”“食堂劳务服务” 等通用类项目中普遍存在,形成了 “法规强制适用” 与 “实践谨慎回避” 的鲜明反差。
从制度设计看,最低评标价法的立法初衷在于提高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将 “技术、服务标准统一” 作为适用前提,而《条例释义》进一步扩大解释为 “除技术复杂项目外原则上均应采用”。但现实中,部分采购人将 “质量担忧” 作为规避工具,甚至通过设置模糊评审因素为综合评分法创造空间,导致类似 S 中学的投诉事件逐年递增。
采购人对低价中标质量的担忧,本质上是采购需求管理缺位的产物。在需求模糊的情况下,供应商为中标报出的 “策略性低价”,必然埋下履约风险的隐患。某省财政厅的调研数据显示,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中,因需求不明确导致的履约纠纷占比达 37%,而在需求完整的项目中这一比例仅为 8%。
破解这一困境的关键,在于将需求管理作为评标方法选择的前置条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人需编制包含技术参数、服务标准、验收流程的详细需求文档。例如在空调采购中,明确能效等级、售后服务响应时间等量化指标后,供应商的报价将直接对应履约能力,评标委员会亦可通过分项报价表核查成本构成,避免 “低于成本价” 投标。财政部在对人大建议的答复中强调,“合理确定最高限价” 与 “科学选择评审方法” 需同步推进,正是对这一逻辑的制度回应。
防止恶性低价竞争,不能依赖评标方法的简单切换,而需构建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在采购文件编制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交分部件报价清单,如空调的压缩机品牌、铜管材质等明细报价,使价格差异可追溯;评审环节中,赋予评标委员会 “不合理低价” 否决权,依据行业平均成本阈值进行筛查。某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的实践表明,采用 “需求量化 + 分项报价 + 成本核验” 的组合措施后,低价中标项目的履约合格率从 65% 提升至 92%。
值得注意的是,综合评分法在技术复杂项目中的适用亦需规范。部分采购人为规避最低评标价法,故意将通用项目包装为 “技术特殊”,通过设置 “品牌知名度”“企业荣誉” 等主观评审因素操纵评分。对此,财政部正推动修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拟建立评审因素负面清单,禁止将与履约能力无关的指标纳入评分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美国《联邦采购条例》将 “最低价格技术可接受”(LPTA)作为通用货物采购的默认方法,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也要求 “标准产品优先采用低价中标”。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对最低评标价法的强调,本质上是对 “市场充分竞争” 的制度呼应 —— 当产品技术标准化程度高时,价格竞争能最直接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但制度落地仍需配套措施支撑。一方面,需建立供应商履约信用评价体系,将低价低质行为纳入失信名单;另一方面,可试点 “低价风险保证金” 制度,要求中标人按差价比例提交履约担保。正如某资深采购专家所言:“最低评标价法不是‘低价陷阱’,而是‘阳光下的价格竞争’,其有效性取决于需求管理的精度与监管体系的完善度。”
在政府采购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最低评标价法的规范适用不仅是方法选择问题,更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唯有以需求管理夯实基础,以制度设计防范风险,才能让 “价低者得” 回归效率与公平的本源,推动政府采购从 “程序合规” 向 “价值创造” 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