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的实践中,非招标采购方式因其灵活性和高效性,在不少场景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围绕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中供应商报价的处理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部分电子交易平台或社会代理机构习惯在特定环节 “晒” 出所有供应商的报价,看似追求透明,实则潜藏诸多风险,也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相悖。
当前,一些地方的电子平台和代理机构在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关键节点,比如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后,或是完成询价资格、符合性审查后,会通过系统公示或现场宣读等方式,将所有合格供应商的报价向在场或在线的供应商公开。
这种做法引发的矛盾显而易见。一方面,供应商会根据公开的报价自行计算排名,一旦与官方评审结果不一致,极易产生困惑和不满,进而启动询问、质疑甚至投诉程序。这不仅会耗费采购单位和监管部门大量精力处理纠纷,严重时还可能导致采购中止,更会透支供应商对采购公平性的信任。另一方面,若首次采购失败需要重新采购,由于供应商已掌握竞争对手上一轮的报价,可能会出现串通报价或恶意压价的情况,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终损害采购质量和效率。
与招标方式不同,非招标采购方式在报价公开问题上,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保密导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方式的开标唱标有明确规定,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等文件,并未要求在评审结束前向供应商公布彼此的报价。相反,保密是贯穿非招标采购全过程的核心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也要求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而价格信息显然在此列。此外,74 号令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这是对非招标方式操作的总纲和底线要求。同时,相关文件还明确了评审小组成员及所有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以及泄露评审情况或秘密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性质上看,供应商的报价既是核心评审文件,又具备商业秘密属性。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是评审的直接依据,在评审结束前属于需要严格保密的评审文件内容。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看,供应商报价不为公众知悉、具有显著商业价值,且供应商通常会采取密封或加密等保密措施,高度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因此,在评审结束前,供应商的报价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为规范非招标采购操作,防控潜在风险,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在法规与平台管理方面,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在修订法规或出台细则时,明确禁止在非招标方式评审结束前向供应商透露彼此报价,消除操作中的模糊地带。采购人在选用或监督电子交易平台时,应重点核查并敦促平台方关闭或删除在评审结束前展示其他报价的功能模块,确保平台设计遵循评审保密原则。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强化责任意识。一方面,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评审结果确定并公告前,不以任何形式宣布或泄露供应商报价信息;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采购从业人员、评审专家的法规培训,使其深刻理解并落实评审全过程的保密要求,同时在委托代理协议及采购文件中,明确写入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报价保密规定的条款。此外,还应在采购文件中提前说明评审过程的保密性,在项目相关环节口头重申保密规定及法律依据,争取供应商的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过程保密与结果公开并不矛盾。评审结束后,应严格执行结果公告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整地公告成交信息,包括成交供应商及成交金额等内容,以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确保非招标采购活动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