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项目因其特殊性常面临采购方式选择的困惑。当采购人在招标前尚未形成设计方案,需要投标人同时提供设计与施工方案时,如何确保采购流程的合规性与科学性,成为业界关注的重点。结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此类项目的采购策略可从以下维度展开分析。
对于缺乏预先设计方案的采购项目,核心难点在于供应商报价基础的统一性问题。由于各家投标人需自行提供设计方案,施工材料与设备配置必然存在差异,传统招标方式中 “统一报价基准” 的前提条件难以满足。在此情形下,政策层面为采购主体提供了明确指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明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这一规定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采购方式选择提供了法律依据 —— 通过竞争性磋商机制,先由供应商提交差异化方案,再在磋商过程中逐步明确采购需求,最终形成统一的报价基础。
若财政部门批复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流程的设计需兼顾效率与公平。根据财库〔2014〕214 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磋商文件无法预先列明技术服务要求时,磋商小组应在评审阶段投票推荐不少于 3 家供应商的设计方案,并要求其提交最后报价。值得注意的是,法规并未限定最后报价的提交时限,这为采购主体预留了灵活操作空间。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复杂度制定阶梯式流程:
- 第一阶段:供应商提交初始方案与概念报价,磋商小组对设计思路、技术可行性进行评审
- 第二阶段:整合优化方案形成统一标准,向入围供应商发放详细技术规格书
- 第三阶段:给予供应商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报价准备期,确保其有充足时间进行成本测算与方案细化
这种分阶段推进的模式,既避免了 “当天二轮报价” 可能导致的准备不足问题,又能通过充分竞争实现性价比最优。
从各地政府采购动态来看,多地已在类似项目中探索出可复制经验。例如山西省建立的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体系,可引入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评审环节,通过专家专业度保障方案评审质量;青岛市开展的政采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则为防范磋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供了监管范本。在购买服务领域,浙江省规范的政府购买流程文件中,关于需求确认与报价环节的时间配比设计,同样可借鉴至工程类项目的磋商安排中。
此类项目的采购本质,是通过 “需求动态明确” 的机制设计,解决传统采购中 “先定方案后报价” 的局限性。对于采购人而言,关键在于把握 “磋商过程需形成统一采购需求” 这一核心要点,在政策框架内合理规划流程节点;对于供应商,则需注重初始方案的创新性与可落地性,以在多轮磋商中占据优势。随着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完善,这种融合设计与施工的采购模式,将在公共工程领域发挥更高效的资源配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