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公立医院采购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已成为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重要环节。近期 Q 县一起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管争议,将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的监管难题推向公众视野,也为厘清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制度边界、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提供了生动样本。
争议的核心始于对资金性质的判断。Q 县人民医院以自筹资金为由,将信息化建设项目排除在政府采购监管范围之外,这一做法背后折射出对 "财政性资金" 概念的理解分歧。根据 2012 年实施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的全部收支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这意味着无论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还是自筹,只要属于事业单位运营范畴,就应当遵循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
这种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在公立医院领域体现得尤为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的《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医院所有经济活动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这既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也涵盖医疗服务收入等自筹资金。实践中,部分公立医院因财政拨款占比低而主张 "企业化管理",实则混淆了资金来源与管理属性的界限 —— 即便自筹资金占主导,其公共服务的属性决定了仍需接受预算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财政性资金的界定采取了扩张解释,将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及 "含财政性资金的混合资金" 均纳入监管范围。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 "自筹资金即非财政性资金" 的片面认知,为公立医院采购监管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Q 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局对该信息化项目的审批行为,暴露出监管权限划分的模糊地带。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与招标投标项目分属不同监管体系: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由发改等部门监管;而货物和服务采购则主要适用《政府采购法》,监管主体为财政部门。
本案中,信息化建设项目属于服务采购范畴,却被当作 "建设项目" 纳入招标投标监管流程,这种错位反映出实践中对项目性质的误判。《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区分了工程建设项目与其他采购项目的法律适用,只有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才适用《招标投标法》。将信息化服务项目纳入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本质上是监管部门的越权行为,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更值得警惕的是 "将错就错" 的监管惯性。当审批部门越权审批后,招标公司以 "非政府采购项目" 为由拒收质疑函,财政部门又以 "未备案" 为由拒绝履行监管职责,形成了监管真空。这种各环节的程序违法,最终导致供应商合法权益受损,也背离了政府采购 "公开、公平、公正" 的基本原则。
这起案例揭示出当前公立医院采购监管存在的三重矛盾:审批部门的越权审批与法定职责的冲突、采购人的程序违法与合规要求的背离、监管部门的推诿扯皮与法定责任的脱节。解决这些矛盾,需要从三个层面构建协同机制。
在立法层面,应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边界,通过司法解释明确 "工程建设项目" 的具体范畴,避免因概念模糊导致的监管重叠或空白。在操作层面,需建立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项目备案、流程监管、投诉处理的无缝衔接,让采购行为全程可追溯。在问责层面,要强化对越权审批、违法采购、失职监管等行为的责任追究,通过个案纠正推动制度完善。
公立医院作为提供公共医疗服务的重要主体,其采购行为不仅关系到资金使用效益,更直接影响医疗服务质量。从 Q 县案例的二审判决来看,司法机关已明确传递出 "全流程监管" 的信号 —— 无论是财政拨款还是自筹资金,只要属于公立医院的运营支出,就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这一判决为规范公立医院采购行为提供了重要指引,也为破解类似监管困境指明了方向:只有坚守法律底线、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制度协同,才能真正实现公立医院采购的阳光化、规范化,最终惠及广大患者与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