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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News & policy
政府采购联合体:打破资质壁垒,释放协同效能
发布时间:2025-07-28


在政府采购的实践场域中,联合体投标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它既承载着整合市场资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期许,又因现行法律条款的模糊性,在资质认定环节屡屡引发争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联合体资格的规定,正处于这场争议的核心地带,其修订与否不仅关乎法律条文的严谨性,更深刻影响着政府采购市场的活力与效率。

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联合体投标本应是激活市场竞争的 “催化剂”。在大型基建、复杂技术服务等采购项目中,单一企业往往难以同时具备资金、技术、资质等多重优势,而联合体通过整合不同主体的专长,既能满足项目的综合需求,又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参与机会,实现 “以大带小” 的政策目标。然而,现行条款中 “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满足第二十二条全部资格条件” 的要求,却在无形中为这一制度戴上了 “枷锁”。

这种 “全员全能” 的资质认定逻辑,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困境。某省环保治理项目招标中,一家拥有核心技术的小型环保企业与一家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大型企业有意组成联合体投标,却因小型企业无法满足第二十二条中关于 “特定行业资质” 的要求而被迫放弃。类似案例并非个例,许多本可通过优势互补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因资质门槛的 “一刀切” 而被挡在政府采购门外。这不仅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充分性,也让采购人难以获得性价比最优的方案 —— 当潜在投标人数量减少时,采购成本上升、服务质量下降往往成为必然结果。

放眼国际,成熟的政府采购市场早已形成更为灵活的联合体资质认定规则。欧盟《公共采购指令》明确规定,联合体成员仅需具备其分工范围内的相应资质,整体履约能力达标即可;美国联邦采购则更注重联合体的资源整合效果,而非机械核查单个成员的资质完备性。这些经验揭示出一个核心逻辑:联合体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形态,其资质认定应立足 “整体效能” 与 “分工匹配”,而非简单套用单一企业的审查标准。

国内相关领域的制度探索也为政府采购提供了有益借鉴。《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中已纳入 “按分工满足相应资格条件” 的条款,体现出立法者对联合体本质属性的深刻理解。这种转变的背后,是对市场规律的尊重 —— 既然联合体的价值在于互补,就不应要求每个成员都成为 “全能选手”。正如一台精密的机器,齿轮不必具备发动机的功能,只要各部件在其位置上发挥应有作用,整体就能高效运转。

基于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修订亟需实现三重突破:其一,明确资格条件的层次划分,将第二十二条的一般资格条件与特定资格条件区分对待,要求所有成员满足一般条件,而特定条件则由联合体整体依据分工覆盖;其二,建立 “分工 - 资质” 对应机制,通过规范的联合协议明确各成员的权责范围,确保资质与实际承担的工作相匹配;其三,强化联合体的整体责任约束,无论内部如何分工,所有成员均需对采购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条款的修订需要配套制度的协同支撑。制定标准化的联合协议文本,可减少因权责不清引发的纠纷;建立动态信用评价体系,能通过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引导联合体规范运作;完善资格承诺与事后核验机制,则能在提高审查效率的同时,防范资质造假风险。这些措施共同构成的制度闭环,将为联合体投标营造更透明、更规范的环境。

政府采购作为连接政府与市场的重要纽带,其制度设计直接关系到资源配置的效率与公平。当联合体资质认定规则回归 “优势互补、协同增效” 的本源,当中小企业能更便捷地通过联合方式参与竞争,政府采购市场必将释放出更大的创新活力。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完善,更是对市场规律的顺应,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助力,对公共利益的切实维护。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这样的制度升级正当其时。